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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6日   来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kqlslllaw.com/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999年5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四栋8-11层建筑物组成,建筑面积4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除高压配电系统、消防、电话、电视、电梯、煤气等项目外)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95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工期400天。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记录、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双方对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部分项目未施工、分包管理费、土方外运距离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变更、签证等送鉴资料计算。

  ㈡计价:

  按合同中约定计价标准计价。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合同中未约定,参考深圳市计价规定计。甲供材料合同中未约定品种、数量等,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甲供材料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予扣减,仲裁委庭审调查属实后,在鉴定造价中扣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部分未施工,由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未提供此部分项目的变更证据,鉴定造价不予扣减。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强行分包部分工程,应计取10%的分包管理费,由于申请人对此部分工程造价在提请仲裁时未提出请求,鉴定人根据送鉴资料无法确认是否属强行分包,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土方外运距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了签证(时间在前)和会议纪要(时间在后)确认的距离证据,鉴定人不能确定土方外运的实际地点,鉴定人根据签证和会议纪要确认的距离分别计算,供仲裁委庭审调查后采用。

  五、案例评述

  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因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

  2、部分项目未施工,被申请人未提供变更通知的证据。

  ㈡评述

  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的争议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主要原因是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合同虽有约定但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工程材料价格是否调整,须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整,应明确调整方式。

  2、土方运距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鉴定人一般会按下列原则处理:按实结算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约定的计价标准调整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若出现经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与发包方发包时提供的参考土方外运距离不一致,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须承包人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履行的确认手续来调整;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已有的合同单价、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3、发包方强行分包的工程,承包方提出此部分工程造价请求,因属承包方的合同承包范围,若没有承包方同意的证据,鉴定人会给出鉴定造价,由司法机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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