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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8)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1日   来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kqlslllaw.com/
  31. 合同条款中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执行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执行

  32.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接收方)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

  33.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4. 同时履行抗辩权-没约定先后顺序,我可以先不履行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35. 后履行抗辩权-因为你没有履约,所以我就不履约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6.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担心对方不能履行,自己先不履行

  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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